首页 / 公共航空运输旅客服务管理规定 / 第十三条独立法条公共航空运输旅客服务管理规定第十三条第二章 一般规定第十三条航空信息企业应当完善旅客定座、乘机登记等相关信息系统功能,确保承运人、机场管理机构、地面服务代理人、航空销售代理人、航空销售网络平台经营者等能够有效实施本规定要求的服务内容。制定机关交通运输部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