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高速铁路基础设施运用状态检测管理办法第三十三条

第五章 监督检查

第三十三条

对未按规定开展检测工作或者检测中发现危及行车安全的问题未及时采取措施的,铁路监管部门应当责令铁路运输企业改正,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铁路运输企业应当采取相关措施立即消除或者限期消除问题。

制定机关
交通运输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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