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高速铁路基础设施运用状态检测管理办法第十条
第三章 检测内容及检测设备
第十条
高速铁路信号、通信设备运用状态检测的主要项目包括: (一)联锁、闭塞、列控系统设备; (二)道岔转辙设备、信号机、轨道电路、补偿电容、应答器、电源设备等状态; (三)系统设备接口; (四)铁路数字移动通信系统(GSMR)网络状态; (五)通信漏缆状态; (六)铁路监管部门、铁路运输企业规定的其它检测项目。 铁路运输企业应当根据检测项目的需要,装备信号集中监测系统、通信监控监测系统和网管系统。
- 制定机关
- 交通运输部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