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电力可靠性管理办法(暂行)第六十三条

第十章 奖惩措施

第六十三条

国家能源局及其派出机构、地方政府能源管理部门和电力运行管理部门按照电力行业信用体系规定,对电力可靠性监督检查过程中产生的约谈、通报、奖励、处罚等记录依法依规进行归集、共享和公示,对相应的责任主体依法实施守信激励与失信惩戒。

制定机关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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