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电力可靠性管理办法(暂行)第六十二条

第十章 奖惩措施

第六十二条

电力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国家能源局及其派出机构根据《电力监管条例》第三十四条的规定予以处罚: (一)拒绝或者阻碍国家能源局及其派出机构从事电力可靠性监管工作的人员依法履行监管职责的; (二)提供虚假或者隐瞒重要事实的电力可靠性信息的; (三)供电企业未按照本办法规定定期披露其供电可靠性指标的。

制定机关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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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力可靠性管理办法(暂行)第六十二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