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电力可靠性管理办法(暂行) / 第六条独立法条电力可靠性管理办法(暂行)第六条第一章 总 则第六条电力用户是其产权内配用电系统和设备可靠性管理的责任主体,做好配用电系统和设备的配置与运行维护。制定机关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