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电力可靠性管理办法(暂行)第六条

第一章 总 则

第六条

电力用户是其产权内配用电系统和设备可靠性管理的责任主体,做好配用电系统和设备的配置与运行维护。

制定机关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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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力可靠性管理办法(暂行)第六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