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电力可靠性管理办法(暂行) / 第五十八条独立法条电力可靠性管理办法(暂行)第五十八条第九章 监督管理第五十八条国家能源局及其派出机构、地方政府能源管理部门和电力运行管理部门对电力企业报送的信息和报告存在疑问的,应当要求作出说明,可以开展现场核查。制定机关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