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电力可靠性管理办法(暂行)第五十七条

第九章 监督管理

第五十七条

国家能源局及其派出机构、地方政府能源管理部门和电力运行管理部门对电力可靠性管理规章制度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可以采取以下措施: (一)进入电力企业进行检查并询问相关人员,要求其对检查事项作出说明; (二)查阅、复制与检查事项有关的文件、资料和信息。

制定机关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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