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电力可靠性管理办法(暂行)第五十五条
第九章 监督管理
第五十五条
地方政府能源管理部门和电力运行管理部门按各自职责负责辖区内以下电力可靠性监督管理工作: (一)建立健全地方政府电力可靠性监督管理工作体系; (二)对电力系统的充裕性进行监测协调和监督管理,保障电力供应; (三)对电力用户贯彻执行电力可靠性管理规章制度的情况进行监督管理; (四)组织落实国家乡村振兴、优化营商环境、电网升级改造等工作中相关电力可靠性要求; (五)监督指导重要电力用户排查治理电力可靠性管理中发现的风险和隐患; (六)支持和配合国家能源局派出机构开展相关电力可靠性监督管理工作。
- 制定机关
-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