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电力可靠性管理办法(暂行)第五十四条
第九章 监督管理
第五十四条
国家能源局派出机构负责辖区内以下电力可靠性监督管理工作: (一)建立健全电力可靠性监督管理工作体系; (二)对电力企业贯彻执行电力可靠性管理规章制度的情况进行监督管理; (三)分析、发布可靠性信息,组织实施电力可靠性预测、评估和评价工作; (四)开展电力可靠性管理工作检查、核查、处罚; (五)对重大系统稳定破坏事件、重大非计划停运事件、重大停电事件进行分析、核查; (六)监督指导电力企业排查治理电力可靠性管理中发现的风险和隐患; (七)发布电力可靠性指标和电力可靠性监管报告。
- 制定机关
-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