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电力可靠性管理办法(暂行)第五十三条

第九章 监督管理

第五十三条

国家能源局负责以下电力可靠性监督管理工作: (一)研究起草电力可靠性监督管理规章、制定电力可靠性监督管理规范性文件和电力可靠性行业技术标准,并组织实施; (二)建立健全电力可靠性监督管理工作体系; (三)对国家能源局派出机构、地方政府能源管理部门和电力运行管理部门、电力企业、电力用户贯彻执行电力可靠性管理规章制度的情况进行监督管理; (四)组织建立电力可靠性监督管理信息系统,统计分析电力可靠性信息,组织实施电力可靠性预测、评估和评价工作; (五)组织开展电力可靠性管理工作检查、核查; (六)发布电力可靠性指标和电力可靠性监管报告; (七)对特别重大系统稳定破坏事件、特别重大非计划停运事件、特别重大停电事件进行分析、核查; (八)推动电力可靠性理论研究和技术应用; (九)组织电力可靠性技术和管理培训; (十)开展电力可靠性国际交流与合作。

制定机关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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