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电力可靠性管理办法(暂行) / 第五十二条独立法条电力可靠性管理办法(暂行)第五十二条第八章 信息管理第五十二条电力可靠性监督管理信息系统中的原始信息、统计分析信息及年度电力可靠性评价、评估、预测结果等须按程序经国家能源局审核后对外发布或使用。制定机关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