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电力可靠性管理办法(暂行)第五条

第一章 总 则

第五条

电力企业是电力可靠性管理的重要责任主体,其法定代表人是电力可靠性管理第一责任人。电力企业按照下列要求开展本企业电力可靠性管理工作: (一)贯彻执行国家有关电力可靠性管理规定,制定本企业电力可靠性管理工作制度; (二)建立电力可靠性管理工作体系,落实电力可靠性管理相关岗位及职责; (三)采集分析电力可靠性信息,并按规定准确、及时、完整报送; (四)开展电力可靠性管理创新、成果应用以及培训交流。

制定机关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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