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电力可靠性管理办法(暂行)第四十九条

第八章 信息管理

第四十九条

电力可靠性信息报送应当符合下列期限要求: (一)每月8日前报送上月火力发电机组主要设备、核电机组、水力发电机组、输变电设备、直流输电系统以及供电系统用户可靠性信息; (二)每季度首月12日前报送上一季度发电机组辅助设备、风力发电场和太阳能发电站的可靠性信息。

制定机关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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