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电力可靠性管理办法(暂行)第四十九条
第八章 信息管理
第四十九条
电力可靠性信息报送应当符合下列期限要求: (一)每月8日前报送上月火力发电机组主要设备、核电机组、水力发电机组、输变电设备、直流输电系统以及供电系统用户可靠性信息; (二)每季度首月12日前报送上一季度发电机组辅助设备、风力发电场和太阳能发电站的可靠性信息。
- 制定机关
-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
独立法条
第八章 信息管理
电力可靠性信息报送应当符合下列期限要求: (一)每月8日前报送上月火力发电机组主要设备、核电机组、水力发电机组、输变电设备、直流输电系统以及供电系统用户可靠性信息; (二)每季度首月12日前报送上一季度发电机组辅助设备、风力发电场和太阳能发电站的可靠性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