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电力可靠性管理办法(暂行)第四十八条
第八章 信息管理
第四十八条
电力企业应当通过电力可靠性监督管理信息系统向国家能源局报送以下电力可靠性信息: (一)发电设备可靠性信息,包括100兆瓦及以上容量火力发电机组、300兆瓦及以上容量核电机组常规岛、50兆瓦及以上容量水力发电机组的可靠性信息,总装机50兆瓦及以上容量风力发电场、10兆瓦及以上集中式太阳能发电站的可靠性信息; (二)输变电设备可靠性信息,包括110(66)千伏及以上电压等级输变电设备可靠性信息; (三)直流输电系统可靠性信息,包括±120千伏及以上电压等级直流输电系统可靠性信息; (四)供电可靠性信息,包括35千伏及以下电压等级供电系统用户可靠性信息; (五)其他电力可靠性信息。
- 制定机关
-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