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电力可靠性管理办法(暂行)第四十二条

第七章 网络安全

第四十二条

电力企业应当强化电力监控系统安全防护,完善结构安全、本体安全和基础设施安全,逐步推广安全免疫。电力企业应当开展电力监控系统安全防护评估,并将其纳入电力系统安全评价体系。电力调度机构应当加强对直接调度范围内的发电厂涉网部分电力监控系统安全防护的技术监督。

制定机关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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