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电力可靠性管理办法(暂行)第四条

第一章 总 则

第四条

国家能源局负责全国电力可靠性的监督管理,国家能源局派出机构、地方政府能源管理部门和电力运行管理部门根据各自职责和国家有关规定负责辖区内的电力可靠性监督管理。

制定机关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
电力可靠性管理办法(暂行)第四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