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电力可靠性管理办法(暂行) / 第三十四条独立法条电力可靠性管理办法(暂行)第三十四条第五章 供电可靠性管理第三十四条地方政府发展改革部门可依据本地区供电可靠性水平,按照合理成本和优质优价原则,完善可靠性电价机制。制定机关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