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电力可靠性管理办法(暂行)第三十四条

第五章 供电可靠性管理

第三十四条

地方政府发展改革部门可依据本地区供电可靠性水平,按照合理成本和优质优价原则,完善可靠性电价机制。

制定机关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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