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电力可靠性管理办法(暂行)第三十二条

第五章 供电可靠性管理

第三十二条

供电企业应当开展综合停电和配电网故障快速抢修复电管理,推广不停电作业和配电自动化等技术,减少停电时间、次数和影响范围。

制定机关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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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力可靠性管理办法(暂行)第三十二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