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电力可靠性管理办法(暂行) / 第三十二条独立法条电力可靠性管理办法(暂行)第三十二条第五章 供电可靠性管理第三十二条供电企业应当开展综合停电和配电网故障快速抢修复电管理,推广不停电作业和配电自动化等技术,减少停电时间、次数和影响范围。制定机关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