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电力可靠性管理办法(暂行) / 第三条独立法条电力可靠性管理办法(暂行)第三条第一章 总 则第三条电力企业和电力用户依照本办法开展电力可靠性管理工作。国家能源局及其派出机构、地方政府能源管理部门和电力运行管理部门依据本办法对电力可靠性管理工作进行监督管理。制定机关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