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电力可靠性管理办法(暂行)第三条

第一章 总 则

第三条

电力企业和电力用户依照本办法开展电力可靠性管理工作。国家能源局及其派出机构、地方政府能源管理部门和电力运行管理部门依据本办法对电力可靠性管理工作进行监督管理。

制定机关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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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力可靠性管理办法(暂行)第三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