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电力可靠性管理办法(暂行) / 第二十条独立法条电力可靠性管理办法(暂行)第二十条第三章 发电可靠性管理第二十条核电企业应当对常规岛和配套设备(非核级设备)开展设备分级、监测与诊断、健康管理、全寿命周期可靠性管理、动态风险评价等工作。制定机关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