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电力可靠性管理办法(暂行)第十八条

第三章 发电可靠性管理

第十八条

燃煤(燃气)发电企业应当对参与深度调峰的发电机组开展可靠性评估,加强关键部件监测,确保调峰安全裕度。电力调度机构应当优化调峰控制策略,综合考虑发电机组的安全性和经济性。

制定机关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