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电力可靠性管理办法(暂行) / 第十七条独立法条电力可靠性管理办法(暂行)第十七条第三章 发电可靠性管理第十七条发电可靠性管理是指为实现发电机组及配套设备的可靠性目标而开展的活动,包括并网燃煤(燃气)、水力、核能、风力、太阳能等发电机组及配套设备的可靠性管理。制定机关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