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电力可靠性管理办法(暂行)第十七条

第三章 发电可靠性管理

第十七条

发电可靠性管理是指为实现发电机组及配套设备的可靠性目标而开展的活动,包括并网燃煤(燃气)、水力、核能、风力、太阳能等发电机组及配套设备的可靠性管理。

制定机关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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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力可靠性管理办法(暂行)第十七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