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电力可靠性管理办法(暂行)第十六条

第二章 电力系统可靠性管理

第十六条

国家能源局及其派出机构应当按照权限和程序,指导有关单位制订大面积停电应急预案,组织、协调、指导电力突发安全事件应急处置工作,对电力供应和运行的风险管控情况进行监管。地方政府电力运行管理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开展电力需求侧管理,严格审核事故及超计划用电的限电序位表,严禁发生非不可抗力拉闸限电。

制定机关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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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力可靠性管理办法(暂行)第十六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