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电力可靠性管理办法(暂行)第十五条

第二章 电力系统可靠性管理

第十五条

经国务院批复的国家级城市群,应当适当提高电力可靠性标准,加强区域电力系统的统筹规划和项目建设衔接,优化资源配置,推进电网协调有序发展。

制定机关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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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力可靠性管理办法(暂行)第十五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