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电力可靠性管理办法(暂行) / 第十五条独立法条电力可靠性管理办法(暂行)第十五条第二章 电力系统可靠性管理第十五条经国务院批复的国家级城市群,应当适当提高电力可靠性标准,加强区域电力系统的统筹规划和项目建设衔接,优化资源配置,推进电网协调有序发展。制定机关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