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电力可靠性管理办法(暂行)第十四条

第二章 电力系统可靠性管理

第十四条

各级能源管理部门应当科学制定并适时调整电力规划,优化配置各种类型的电源规模和比例,统筹安排备用容量,合理划分黑启动区域。国家能源局派出机构应当对辖区省级电力规划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管。 负荷备用容量为最大发电负荷的2-5%,事故备用容量为最大发电负荷的10%左右,区外来电、新能源发电、不可中断用户占比高的地区,应当适当提高负荷备用容量。每个黑启动区域须合理配置1-2台具备黑启动能力且具有足够容量的机组。

制定机关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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