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电力可靠性管理办法(暂行)第十二条

第二章 电力系统可靠性管理

第十二条

发电企业和配置自备发电机组的其他企业要根据政府有关部门和电力调度机构的要求做好电力供应保障工作,提高设备运行可靠性,不得无故停运或隐瞒真实原因申请停运。 发电企业应当做好涉网安全管理,加强机组燃料、蓄水管控,制定重要时期的燃料计划与预案,制定水库调度运行计划,对发现的风险和隐患及时报电力调度机构。 新能源发电企业应当加强发电功率预测管理。

制定机关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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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力可靠性管理办法(暂行)第十二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