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电力可靠性管理办法(暂行) / 第十一条独立法条电力可靠性管理办法(暂行)第十一条第二章 电力系统可靠性管理第十一条电网企业应当根据电力系统风险和自然灾害影响,制定风险管控措施,完善输电系统网络结构。对发现的风险和隐患按规定向政府有关部门和相关电力企业预警。制定机关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