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气象行政复议办法 / 第九条独立法条气象行政复议办法第九条第二章 复议管辖第九条对气象主管机构和政府其他部门以共同名义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以向其共同的上一级行政机关申请复议。共同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气象主管机构是共同被申请人之一。制定机关中国气象局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