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气象行政复议办法第八条

第二章 复议管辖

第八条

对依法受委托的属于事业组织等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以向委托的气象主管机构的上一级气象主管机构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十二条的规定向本级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委托的气象主管机构是被申请人。

制定机关
中国气象局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
气象行政复议办法第八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