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气象行政复议办法 / 第七条独立法条气象行政复议办法第七条第二章 复议管辖第七条对县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以向上一级气象主管机构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十二条的规定向本级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制定机关中国气象局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