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气象行政复议办法第七条

第二章 复议管辖

第七条

对县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以向上一级气象主管机构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十二条的规定向本级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制定机关
中国气象局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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