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气象行政复议办法第六条

第一章 总 则

第六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下列事项,不能申请行政复议: (一)对鉴定部门作出的鉴定结论不服的; (二)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人民法院已经依法受理的; (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制定机关
中国气象局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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气象行政复议办法第六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