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气象行政复议办法 / 第六条独立法条气象行政复议办法第六条第一章 总 则第六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下列事项,不能申请行政复议: (一)对鉴定部门作出的鉴定结论不服的; (二)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人民法院已经依法受理的; (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制定机关中国气象局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