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气象行政复议办法第四条
第一章 总 则
第四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气象主管机构作出的下列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以申请行政复议: (一)对气象主管机构作出的警告、罚款、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资质证、资格证)等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 (二)认为符合法定条件,申请气象主管机构办理的许可证(资质证、资格证)等行政许可手续,气象主管机构拒绝办理或者在法定期限内没有依法办理的; (三)对气象主管机构作出的有关许可证(资质证、资格证)等变更、中止、取消的决定不服的; (四)认为符合法定条件,申请气象主管机构审批、审核、登记等有关事项,气象主管机构没有依法办理的; (五)认为气象主管机构作出的其他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
- 制定机关
- 中国气象局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