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气象行政复议办法第四条

第一章 总 则

第四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气象主管机构作出的下列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以申请行政复议: (一)对气象主管机构作出的警告、罚款、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资质证、资格证)等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 (二)认为符合法定条件,申请气象主管机构办理的许可证(资质证、资格证)等行政许可手续,气象主管机构拒绝办理或者在法定期限内没有依法办理的; (三)对气象主管机构作出的有关许可证(资质证、资格证)等变更、中止、取消的决定不服的; (四)认为符合法定条件,申请气象主管机构审批、审核、登记等有关事项,气象主管机构没有依法办理的; (五)认为气象主管机构作出的其他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

制定机关
中国气象局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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气象行政复议办法第四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