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气象行政复议办法第三条
第一章 总 则
第三条
气象主管机构负责法制工作的机构(以下简称气象法制机构)具体负责气象行政复议工作,并履行下列职责: (一)受理行政复议申请; (二)向有关组织和人员调查取证,查阅文件和资料; (三)审查申请行政复议的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合法与适当,拟订气象行政复议决定; (四)处理或者转送本办法第五条规定的审查申请; (五)对气象主管机构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依照规定的权限和程序提出处理建议; (六)办理因不服行政复议决定提起行政诉讼的应诉事项;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 制定机关
- 中国气象局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