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气象行政复议办法第二十八条

第四章 审理与决定

第二十八条

气象行政复议机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行政复议决定。情况复杂,不能在规定的期限内作出行政复议决定的,经同级气象主管机构的负责人同意,可以适当延长,但最多不超过30日。

制定机关
中国气象局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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