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气象行政复议办法 / 第二十八条独立法条气象行政复议办法第二十八条第四章 审理与决定第二十八条气象行政复议机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行政复议决定。情况复杂,不能在规定的期限内作出行政复议决定的,经同级气象主管机构的负责人同意,可以适当延长,但最多不超过30日。制定机关中国气象局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