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气象行政复议办法第二十七条

第四章 审理与决定

第二十七条

气象行政复议机构作出的行政复议决定,应当制作《行政复议决定书》。 《行政复议决定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申请人的姓名、性别、年龄、工作单位、住址(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的姓名、职务); (二)被申请人的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的姓名、职务; (三)申请人的复议请求和理由; (四)气象行政复议机构认定的事实、理由,适用的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 (五)复议结论; (六)申请人不服复议决定向人民法院起诉的期限; (七)作出复议决定的年、月、日。 气象行政复议决定书应当加盖本级气象主管机构的印章。

制定机关
中国气象局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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气象行政复议办法第二十七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