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气象行政复议办法第二十五条

第四章 审理与决定

第二十五条

气象行政复议机构对被申请人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在进行审查时,认为其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的依据不合法的,本机关应当在30日内依法作出处理;无权处理的,应当在7日内按照法定程序移交有处理权的国家机关依法处理。处理期间,中止对具体行政行为的审查。

制定机关
中国气象局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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