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气象行政复议办法 / 第二十三条独立法条气象行政复议办法第二十三条第四章 审理与决定第二十三条气象行政复议决定作出前,申请人要求撤回气象行政复议的,经说明理由,可以撤回;撤回气象行政复议申请的,行政复议终止。制定机关中国气象局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