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气象行政复议办法第二十三条

第四章 审理与决定

第二十三条

气象行政复议决定作出前,申请人要求撤回气象行政复议的,经说明理由,可以撤回;撤回气象行政复议申请的,行政复议终止。

制定机关
中国气象局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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