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气象行政复议办法第二十条

第四章 审理与决定

第二十条

气象行政复议案件原则上采取书面审查的办法,但是申请人提出要求或者气象行政复议机构认为有必要时,可以向有关组织和人员调查情况,听取申请人、被申请人和第三人的意见。

制定机关
中国气象局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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