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气象行政复议办法第二条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气象主管机构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向气象主管机构申请行政复议,气象主管机构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并作出气象行政复议决定,适用本办法。

制定机关
中国气象局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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