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气象行政复议办法第十七条

第三章 申请与受理

第十七条

气象行政复议机构以外的其他职能机构收到气象行政复议申请的,应当及时将其转送气象行政复议机构。 气象行政复议机构收到气象行政复议申请书之日起即为受理。

制定机关
中国气象局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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