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气象行政复议办法 / 第十七条独立法条气象行政复议办法第十七条第三章 申请与受理第十七条气象行政复议机构以外的其他职能机构收到气象行政复议申请的,应当及时将其转送气象行政复议机构。 气象行政复议机构收到气象行政复议申请书之日起即为受理。制定机关中国气象局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