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气象行政复议办法第十六条

第三章 申请与受理

第十六条

气象行政复议机构收到行政复议申请后,应当注明收到日期,在5日内进行审查,并按照下列情况分别作出决定: (一)对符合法定受理条件,并属于本机关受理范围的,作出受理决定; (二)对符合法定受理条件,但不属于本机关受理范围的,应当书面告知申请人向有关机关提出申请; (三)对不符合法定受理条件的,应当自收到该行为复议申请的7日内作出不予受理决定,并制作《行政复议不予受理决定书》,送达申请人,该决定书中应当说明不予受理的理由。

制定机关
中国气象局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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