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气象行政复议办法第十四条

第三章 申请与受理

第十四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气象主管机构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申请行政复议的,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气象主管机构是被申请人;对由上级气象主管机构批准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申请行政复议的,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气象主管机构是被申请人。

制定机关
中国气象局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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气象行政复议办法第十四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