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气象行政复议办法第十三条
第三章 申请与受理
第十三条
依照本办法申请行政复议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是气象行政复议的申请人。 有权申请行政复议的公民死亡的,其近亲属可以申请气象行政复议。有权申请行政复议的公民是无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行为能力人,其法定代理人可以代为申请行政复议。有权申请行政复议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的,承受其权利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申请气象行政复议。 同申请行政复议的具体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的其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作为第三人参加气象行政复议。
- 制定机关
- 中国气象局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