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气象行政复议办法第十二条

第三章 申请与受理

第十二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为之日起60日内,向行政复议机构提出行政复议申请。 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正当理由耽误法定申请期限的,申请期限自障碍消除之日起继续计算。

制定机关
中国气象局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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气象行政复议办法第十二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