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气象行政复议办法第十一条

第二章 复议管辖

第十一条

对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申请行政复议。对气象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行政诉讼;也可以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十四条的规定向国务院申请裁决。

制定机关
中国气象局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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