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关于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审批办法第七条

第七条

中央直属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等其他工作和休息办法的,经国务院行业主管部门审核,报国务院劳动行政部门批准。 地方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等其他工作和休息办法的审批办法,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制定,报国务院劳动行政部门备案。

制定机关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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