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非主要农作物品种登记办法 / 第九条独立法条非主要农作物品种登记办法第九条第二章 申请、受理与审查第九条两个以上申请者分别就同一个品种申请品种登记的,优先受理最先提出的申请;同时申请的,优先受理该品种育种者的申请。制定机关农业农村部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