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非主要农作物品种登记办法第九条

第二章 申请、受理与审查

第九条

两个以上申请者分别就同一个品种申请品种登记的,优先受理最先提出的申请;同时申请的,优先受理该品种育种者的申请。

制定机关
农业农村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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