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非主要农作物品种登记办法 / 第七条独立法条非主要农作物品种登记办法第七条第一章 总 则第七条申请者申请品种登记,应当对申请文件和种子样品的合法性、真实性负责,保证可追溯,接受监督检查。给种子使用者和其他种子生产经营者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制定机关农业农村部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