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非主要农作物品种登记办法第六条
第一章 总 则
第六条
省级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负责品种登记的具体实施和监督管理,受理品种登记申请,对申请者提交的申请文件进行书面审查。 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当采取有效措施,加强对已登记品种的监督检查,履行好对申请者和品种测试、试验机构的监管责任,保证消费安全和用种安全。
- 制定机关
- 农业农村部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
独立法条
第一章 总 则
省级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负责品种登记的具体实施和监督管理,受理品种登记申请,对申请者提交的申请文件进行书面审查。 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当采取有效措施,加强对已登记品种的监督检查,履行好对申请者和品种测试、试验机构的监管责任,保证消费安全和用种安全。